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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建築學會獎學金頒發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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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3月5日第21屆第1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暨第21屆第3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會為獎掖建築科系優秀且清寒之學生,特設置本獎學金頒發作業辦法。
第二條凡經各校建築科系評選推薦之優秀且清寒之學生,應備妥本辦法附件之申請表(詳附件A)暨其他相關資料,參加評選。
第三條本獎學金之發放,以國內建築科系大學部學生為對象,獎勵目的以優秀且清寒者為限;經審查通過者頒發獎狀及獎金。
第四條有關第二條申請表暨其他相關資料,於本會網站公布,並函送各校建築科系辦理。
第五條本會設優秀清寒獎學金審查小組,召集人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審查小組設委員九人,由召集人於學術、研發、會員、財務等委員會內各提名二位審查委員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審查小組應於次年三月底前完成審查作業,提出得獎名單經理事會議確定後,通知得獎人。
第六條得獎人經通知親臨本會,由理事長頒發,以資鼓勵。
第七條有關本會設立之獎學金得接受外界捐贈,相關事宜由財務委員會訂定之。
第八條本作業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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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建築學會獎學金頒授辦法-11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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