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建築學會優良碩士論文評選獎勵辦法」
八十八年十月二日第十四屆第十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第十六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第十八屆第四次理事會第四次監事會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第十八屆第八次理事會第七次監事會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第十八屆第九次理事會第八次監事會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會為鼓勵大學院校碩士班學生撰著建築學術論文,特設置本優良碩士論文評選獎勵辦法。
第二條、每年評選獎勵之論文以十篇為原則,得獎人及其指導教授於會員大會時頒予中英文對照獎狀各乙紙,以資鼓勵。
第三條、凡於前年度一月一日以後畢業之大學院校建築相關系所之碩士班學生,均得將其碩士學位論文經該指導教授推薦後參加評選。
第四條、參加評選論文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論文內容:以下列學術研究為限。
(一) 有關建築歷史與理論之研究。
(二) 有關建築規劃設計之研究。
(三) 有關建築環境控制之研究。
(四) 有關建築工程技術之研究。
(五) 有關建築結構之研究。
(六) 有關建築實務及法規之研究。
(七) 其他建築領域相關課題之研究。
二.論文內容應以中文撰述,每篇論文均需附撰中、英論文摘要(格式如附件二)。
第五條、受推薦之論文應附具推薦書乙份(格式如附件一), 論文三份,送達本會參加評選。
第六條、給獎論文之評選,由本會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開評選會議評選之,評選委員由學術委員會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得獎名單經本學會理事會議通過,於會員代表大會頒授獎狀。
第七條、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