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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九十二年度舊有建築物節能改善工程申請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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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綠建築推動方案」實施,落實舊有建築物的節能改善計畫,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本(92)年度訂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九十二年度舊有建築物節能改善工程補助計畫-(外遮陽暨屋頂隔熱)申請作業要點」,本會為委託審查單位,希望針對有立面外遮陽及屋頂隔熱節能改善需要之公私有建築物補助施工費用,能藉此契機達到居住品質的實質改善,善盡節約能源與保護地球環境的社會責任。


為配合「綠建築推動方案」實施,落實舊有建築物的節能改善計畫,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本(92)年度訂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九十二年度舊有建築物節能改善工程補助計畫-(外遮陽暨屋頂隔熱)申請作業要點」,本會為委託審查單位,希望針對有立面外遮陽及屋頂隔熱節能改善需要之公私有建築物補助施工費用,能藉此契機達到居住品質的實質改善,善盡節約能源與保護地球環境的社會責任。


委託審查作業單位:中華民國建築學會
           台北市110信義區基隆路二段五十一號十三樓之三
           電話:02-27350338
           技術諮詢專線:02-27712171 轉 2922 王天龍
                                   傳真號碼:02-87733430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九十二年度舊有建築物節能改善工程申請作業要點

一、依  據
依行政院九十年三月八日台九十內字第0一0八0七號函核定「綠建築推動方案」辦理。

二、目 的
配合「綠建築推動方案」實施,補助公私有舊有建築物進行立面外遮陽及屋頂隔熱改善工程,減少建築物耗能,以達節約能源效果,與優先擇定具有改善潛力之舊有建築物作為示範示範與教育宣導,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三、申請人資格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及管理服務人。


四、補助對象
公有部分:中央機關辦公廳舍、醫院及國立大專院校、高中職等。
私有部分:辦公大樓、百貨商場(量販店)、醫院、旅館及住宅等。


五、補助項目
(一)補助包括遮陽設施結構體、遮陽設施工程、與安裝等項目費用,但不包括證照規費。
(二)補助包括屋頂隔熱設計施工費用,但不包括證照規費。

六、補助標準
(一)屋頂隔熱工程每件輔助經費50萬元為上限,每坪單位造價不得超過1,200元/坪。
(二)立面外遮陽工程每件輔助經費100萬元為上限,每平方公尺單位造價不得超過10,000元/ m2。外遮陽的部分提供幾個施工方法與單位造價供各申請單位參考。 

施工種類

單位造價元/ m2

1.鋼板型遮陽

10,000以下

2.鋁板型遮陽

9,000以下

3.活動百葉鋁窗型遮陽

8,000以下

4.帆布型遮陽

5,000以下

5.其他類遮陽

由審查委員會核定


七、申請與審查作業程序
(一)申請時填寫「九十二年度舊有建築物節能改善工程申請基本資料表」(附件一),
            並檢送建築物現況照片及配置平面圖等資料。
(二)送件地點:本所委託之執行單位。


八、審查原則
(一)申請案件由本所委託之執行單位負責初審及現地勘察審查。
(二)經執行單位審查委員會勘查評估選定執行案例。
(三)送件期限:92年4月10日前。
審查原則如下:
1. 綠建築政策有教育示範作用者。
2. 對於行政院水與綠政策有宣導作用者。
3. 對於日曬改善、建築外遮陽與外觀美化有明顯改善效果者。
4. 使用單位有高度配合意願與需求者。
5. 使用單位需依照建築等相關法規施作,不可抵觸。


九、舊有建築物節能改善工程之輔導、諮詢與提供設計準則
補助立面外遮陽暨屋頂隔熱節能改善工程案件之輔導、諮詢與設計準則及工程預算之擬定將由本所委託之執行單位工作小組負責,工作小組將對選定之申請單位進行輔導、規劃、指導並提供規劃設計準則給申請單位,協助申請單位審查設計圖面提出建議並於施工完成後協助驗收。


十、補助款撥款、核銷及使用規定
(一)公有建築物
1. 經本所核定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本所不定期抽查之。
2. 補助經費於接獲本所審查核可通知一個月內,檢附領據,申請撥付。
3. 年度結束前,如有結餘款,應全數繳回本所。
(二)私有建築物
1. 核定及簽約:通過審查之申請案件,由執行單位依補助標準,核定申請案件補助面積及金額。
申請人並應簽訂「節能改善工程安全保證及申領補助款切結書」(附件二)。
2. 完工驗收及付款:
(1)由申請人自行委請廠商施工,完成後填具「改善工程完工報告、驗收單及收據」及「改善工程付款收據及照片黏存單」(附件三)向執行單位申請報驗。
(2)由執行單位依照申請人所附「改善工程安全保證及申領補助款切結書」及「改善工程付款收據及照片黏存單」等相關驗收資料進行驗收,其未依規定期限完成並報驗或經驗收不合格,且未依執行單位指定改善日期辦理完成者,申請人須放棄經費補助。驗收合格者依約付款。


十一、注意事項
(一)每一申請案以申請一幢建築物為限,同一申請人之申請案件數不得超過三件。
(二)已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之工程,本要點不再予以補助。已接受本要點補助之工程,亦不得向其他單位申請相關補助。
(三)申請補助之工程必須符合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四)申請人於執行單位派員實地勘查、抽查施工或使用情形或實地測試調查時,應予配合。
(五)辦理工程採購時請按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諮詢服務人員:王天龍 TEL:02-27712171-2922 台北科技大學建築節能實驗室

申請基本資料表請寄送 中華民國建築學會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110基隆路二段51號13樓之3 
E-mail:chiairoc@ms21.hinet.net

TEL:(02)2735-0338 傳真:(02)2739-6917



相關附件請至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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