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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建築學會優秀青年建築獎頒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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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2月9日第二十一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7月19日第十九屆第七次理事會第五次監事會聯席會通過訂定
107年3月3日第二十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通過
108年12月12日第二十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2月9日第二十一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臺灣建築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激勵45歲以下青年建築人才,創新創業,進取精神、積極社會參與及責任、並具有建築產業未來性創見,,特設置優秀青年建築獎。
第二條 優秀青年建築獎每年遴選一次,每次遴選名額不超過5名。
第三條 凡本會會員,於評選當年的12月31日以前,不超過45歲,經由本會正會員或會員委員會推薦,於每年底前推薦當屆候選人,並附推薦書一份(如附件),連同有關著作、作品、實績或證明文件送交本會審查。
第四條 本會得組織優秀青年建築獎評選小組負責遴選。小組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1人,委員5-7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條 遴選作業如下:
一、接獲推薦並確認候選人資格後,提送評選小組遴選。
二、候選人經評選小組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遴選通過後,提送理事會復議。
三、經理事會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復議通過後,得頒授優秀青年建築獎。
第六條 優秀青年建築獎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頒發。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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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名:優秀青年建築獎-頒授辦法1091209.pdf
優秀青年建築獎-頒授辦法10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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