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獎學金申請日期順延一個月至93年3月12日截止,請尚未推薦之各校建築科系及符合獎勵資格之建築學子把握機會踴躍申請!
本會獎學金申請日期順延一個月至93年3月12日截止,請尚未推薦之各校建築科系及符合獎勵資格之建築學子把握機會踴躍申請!
一、 中華民國建築學會為獎掖建築後進,特設有獎學金,由各校建築科系評選推薦壹名申請之。
二、 本獎學金以國內建築科系學生為獎勵對象,獎勵目的以優秀且清寒者為限;名額十人,每人三萬元,另未獲獎學金者甄選十名頒獎狀乙紙。
三、 有關本獎學金之學業及操行標準,本會建議應在八十分以上,惟各校建築科系可視需要自訂標準評選之,並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前備妥申請表暨相關資料後,向本會提出推薦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四、 本會將於九十三年會員大會公布得獎人名單,並安排後續領獎事宜。
五、 本會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51號13樓之3 ,TEL:02-27350338,FAX:02-27396917。
中華民國建築學會獎學金頒發作業辦法
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五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會為獎掖建築科系優秀且清寒之學生,特設置本獎學金頒發作業辦法。 第二條 凡經各校建築科系評選推薦之優秀且清寒之學生,應備妥本辦法附件之申請表(詳附件A)暨其他相關資料,參加評選。 第三條 本獎學金之發放,初期以國內建築科系學生為對象,獎勵目的以優秀且清寒者為限;名額十人,每人三萬元,另未獲獎學金者甄選十名頒獎狀乙紙。 第四條 有關第二條申請表暨其他相關資料,於每年九月底前在本會網站公布,並函送各校建築科系辦理。 第五條 本會設優秀清寒獎學金審查小組,召集人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審查小組設委員九人,由召集人於學術、研發、會員、財務等委員會內各提名二位審查委員經理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審查小組應於次年三月底前完成審查作業,提出得獎名單經理監事會議確定後,通知得獎人。 第六條 得獎人經通知得親臨本會之會員大會,由理事長頒獎,以資鼓勵。 第七條 有關本會設立獎學金專戶接受業界捐贈或對外募款等事宜,由財務委員會訂之。 前項受業界捐贈者,頒贈時本會與業界名稱得以並列方式頒授之。 第八條 本作業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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