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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修訂條文(6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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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66年7月16日)修正通過修正第十九條、第廿九條條文 ==================== 【第十九條修正條文】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九條原條文】 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 【第廿九條修正條文】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1)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如左:學生會員:入會費五十元、常年會費一百元。仲 會 員:入會費一百元、常年會費二百元。正 會 員:入會費二百五十元、常年會費五百元。贊助會員:入會費免,常年會費一萬元。(2)補助費。(3)自由樂捐。(4)基金孳息。 【第廿九條原條文】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1)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如左:學生會員:入會費五元、常年會費二十元。仲 會 員:入會費三十元、常年會費一百二十元。正 會 員:入會費九十元、常年會費三百六十元。贊助會員:入會費免,常年會費三千元。(2)補助費。(3)自由樂捐。(4)基金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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