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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九十三年度舊有建築物節能改善工程補助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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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請填寫申請基本資料表,並檢送建築物現況照片、配置圖、平面圖等資料。
收件單位: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地址:台北市110信義區基隆路二段五十一號十三樓之三;聯絡電話:02-27350338)
送件期限: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前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九十三年度舊有建築物節能改善工程補助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依  據

依行政院九十二年五月七日院臺內字第0九二00二三五三七號函核定「綠建築推動方案」辦理。

二、目 的

配合「綠建築推動方案」實施,補助公私有舊有建築物進行立面外遮陽及屋頂隔熱改善工程,減少建築物耗能,以達節約能源效果,選擇具有改善潛力之舊有建築物,優先予以補助經費進行節能改善,期望改善成果作為綠建築之示範與教育宣導。

三、申請人資格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及管理服務人。

四、補助對象

(一)公有建築物:中央機關辦公廳舍、醫院及國立大專院校、國立高中職等。

(二)私有建築物:辦公大樓、百貨商場(量販店)、醫院、旅館及住宅等。

五、補助標準

(一)外遮陽工程每件補助經費以一百萬元為上限,且依照遮陽板型式之不同,依據下表審核與補助其每 平方公尺之單位造價。

遮陽板型式

每平方公尺單位造價(元)

1.鋼板型遮陽

10,000以下

2.鋁板型遮陽

9,000以下

3.活動百葉鋁窗型遮陽

8,000以下

4.帆布型遮陽

5,000以下

5.其他類遮陽

由審查委員會核定

 

 

 

 

 

 

 

(二)屋頂隔熱工程每件補助經費以五十萬元為上限,且每坪單位造價不得超過一千二百元。

(三)補助費用為工程之設計與施工費用,不包括證照規費。

(四)公有建築物之屋頂隔熱工程,如有特殊或具示範性的工程,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本所核定後,得不受本條第二款之限制。

 

六、申請與審查作業程序

(一)申請案件由本所委託之審查作業單位負責初審及現地勘查與評估。

(二)經審查作業單位之審查委員會審議補助對象與補助經費。

(三)審查作業單位對選定之補助對象將進行輔導並提供規劃設計準則,申請單位需依照規劃設計準則進行改善工程,審查作業單位並協助工程完工之驗收,相關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四)申請時填寫「九十三年度舊有建築物節能改善工程申請基本資料表」(附件二),並檢送建築物現況照片、配置圖、平面圖等資料。

(五)收件單位: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地址:台北市110信義區基隆路二段五十一號十三樓之三;聯絡電話:02-27350338)。

(六)送件期限: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前。

七、審查原則

 1.申請建築物須具有使用執照,且無違規使用者。

 2.對於綠建築政策有教育示範作用者。

 3.對於行政院水與綠政策有宣導作用者。

 4.對於日曬改善、建築外遮陽與外觀美化有明顯改善效果者。

 5. 使用單位有高度配合意願與需求者。

八、補助款撥款、核銷及使用規定

(一)公有建築物

1. 經本所核定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本所 不定期抽查之。

2. 補助經費於接獲本所審查核可通知一個月內,檢附領據,申請撥付。

3. 年度結束前,如有結餘款,應全數繳回本所。

(二)私有建築物

1. 核定及簽約:通過審查之申請案件,由審查作業單位依補助標準,核定申請案件補助面積及金額。申請人並應簽訂「節能改善工程安全保證及申領補助款切結書」(附件二)。

2. 完工驗收及付款:

(1)由申請人自行委請廠商施工,完成後填具「改善工程完工報告、驗收單及收據」及「改善工程付款收據及照片黏存單」(附件三)向審查作業單位申請報驗。

(2)由審查作業單位依照申請人所附「改善工程安全保證及申領補助款切結書」及「改善工程付款收據及照片黏存單」等相關驗收資料進行驗收,其未依規定期限完成並報驗或經驗收不合格,且未依審查作業單位指定改善日期辦理完成者,申請人須放棄經費補助。驗收合格者依約付款。

九、注意事項

(一)每一申請案以申請一幢建築物為限,同一申請人之申請案件數不得超過三件。

(二)申請建築物之工程施作範圍,已向其他單位申請外遮陽與屋頂隔熱工程補助者,本要點不再予以補助。已接受本要點補助之工程施作範圍,亦不得向其他單位申請相同的外遮陽與屋頂隔熱工程補助。

(三)申請補助之工程必須符合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四)申請人於審查作業單位派員實地勘查、抽查施工或使用情形或實地測試調查時,應予配合。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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