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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修訂條文(7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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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76年3月21日)修正通過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 【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本會會員應有左列義務︰(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2)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3)按期繳納會費。(4)本會會員未繳納會費或無法取得連絡達兩年以上者,得經理事會之決議,停止其權利或註銷其會籍。 【第十四條原條文】本會會員應有左列義務︰(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2)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3)按期繳納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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