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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修訂條文(7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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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78年4月15日)修正通過修正第十九條條文 ==================== 【第十九條修正條文】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九條原條文】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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