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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建築學會章程草案(民國四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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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籌備成立時之章程草案 中國建築學會章程草案(民國四十八年)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建築學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研究建築學及與建築學有關之科學與藝術,敦勵職業道德,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 四 條 本會得設立各省(市)分會。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列左︰(一)以演講、座談、會議、等方式,以研究發展建築學及其有關之科學與藝術。(二)徵集與建築有關之圖書、雜誌、法規、模型等以為研究發展之參考。(三)發行會刊,及建築圖書著作,以交換學識。(四)接受公私團體之委託,研究並解答有關建築上之學術上,實用上,法規上等問題。(五)提供建築學術上之意見,以備建築行政及建築教育當局參考採擇。(六)聯繫國內外各建築團體,交換資料,互相切磋。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仲會員及正會員兩種,正會員照本章第十條之規定得銜升為會士。會員一詞,以後用作集體名稱時,包括仲會員,正會員,及會士。 第 七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品行優良,經會員二人之介紹,並證明其學歷及資格;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 凡具左列學歷及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仲會員:(一)曾在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建築學系或工程學系畢業,或經高等考試建築工程科合格,品行優良者。(二)曾在國內外大學工學院或藝術學院畢業,或經高等考試工科合格,正從事於與建築有關之工作,品行優良者。 第 九 條 凡具左列學歷及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正會員: (一)曾在國內外大學建築學系或建築工程學系畢業,或經高等考試建築工程科合格,並曾主持建築設計工作三年以上,其主要作作品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品行優良者。(二)曾在國內外大學建築系或建築工程學系畢業,或經高等考試工程科合格,並曾在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大專學校,或本會認可之國外大專學校,擔任建築系講師以上之教育工作三年以上,品行優良者。(三)曾在國內外大學建築學系或建築工程學系畢業,或經高等考試工程科合格,並住有建築有關之論文五篇以上,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品行優良者。 第 十 條 會士為正會員銜稱上之榮譽晉升,除銜稱晉升外,其身份仍為正會員,在會內所享之權利與義務,亦完全與正會員相同。凡本會正會員,具有十年以上之會員資歷,品德兼優,對於建築設計,或建築實施,或建築教育,或建築學術,或對本會會務,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之貢獻,足資景仰者,經會員十人以上之聯名推舉,並經理監事聯席會三分之二以上票數通過得晉升會士。 第十一條 凡會員有行為不檢,妨礙會譽,或不履行會員之義務者,得由會員予以檢舉,經監事調查屬實,應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享有左列權利︰(一)仲會員︰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二)正會員︰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三)凡會員皆享有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益。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應有左列義務︰(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三)按期繳納會費。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令其退職者。 第二十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就正會員中提經理事會通過選任之,連選得連任。 第廿一條 本會得視需要,設有給職員若干人,由總幹事提請理事會通過任用之。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及研究小組。 第 五 章 會 議 第廿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會召集臨時會。 第廿四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 第 六 章 經 費 第廿五條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二)補助費。(三)自由樂捐。(四)基金孳息。 第 七 章 附 則 第廿六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廿七條 本會章程有未盡事宜,得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修正之,並呈請內政部備案。 第廿八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之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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