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1799號
無標題文件
主旨:有關貴中心檢送「內政部指定本中心辦理『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隔音)評定業務一致性原則」1案,既經貴中心與臺灣建築學會(建築性能評定中心)取得一致性決議,本部予以備查(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中心112年2月2日中建環字第1126060053號函辦理。
一、依據:
於111年11月24日召開二家之性能評定專業機構及三家指定實驗室評定作業一致性會議討論,並具共識結論。
二、樓板緩衝材為「現場攪拌式工法」(例如:塗料、PU 等)之相關產品,是否須符合相關標準,依照決議辦理說明如下:
(一)塗料或PU 等現場攪拌式工法之相關產品皆須在試驗報告及性能規格評定書中載明。
(二)載明內容須包含其攪拌方式、厚度品質之查核方法及乾燥所需之養護時間,提供現場查核之參考依據。
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之6規定「地板表面材與分戶牆間應置入軟質填縫材或緩衝材,厚度在零點八公分以上」,故建築現場實際收邊構造應與認可通知書所載之內容相同,並依性能規格評定書檢附之標準施工方法施作,依照決議辦理說明如下:
地板表面材下之緩衝材若與分戶牆收邊緩衝材為「一體成形」之構造,經性能驗證者得以認可通知書核可之工法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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