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3878號
無標題文件
主旨:有關貴中心檢送「內政部指定本中心辦理『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隔音)評定業務一致性原則」1案,既經貴中心與臺灣建築學會(建築性能評定中心)取得一致性決議,本部予以備查並請於貴中心網站公告周知(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貴中心113年1月9日中建環字第1120008952號函辦理。
一、依據:於 112年10月17日召開二家之性能評定專業機構及三家指定實驗室評定作業一致性會議討論,並具共識結論。
二、樓板表面材使用之水泥砂漿及地磚材質適用同等品之認定,依照決議辦理說明如下:
(一)依內政部 111年12月1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21083號函,評定作業一致性原則中提到水泥砂漿壓層構成材料之水泥得不標示廠牌。
(二)樓板表面材如使用地磚材質者,需標示製造商、廠牌、使用用途、型號、規格及厚度等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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