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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修訂條文(7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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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79年4月14日)修正通過修正第廿二條及第廿三條條文 ==================== 【第廿二條修正條文】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二條原條文】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廿三條修正條文】 本理監事如有左動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1)喪失會員資格者(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3)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4)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令其退職者。(5)職務上違反法令,或有其它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令其退職者。(6)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原條文】 本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1)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准其辭職者。(2)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令其退職者。(3)職務上違反法令,或有其它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令其退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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