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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駐比大使館職員代表本會參加國際建築研究及文獻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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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駐比大使館職員代表本會參加國際建築研究及文獻會議 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呈) 日期:48年9月10日 字號:中頌申字第003號 受文者:外交部 抄送副本機關:內政部 事由:為擬請 鈞部代請我國駐比大使館職員代表本會參加國際建築研究及文獻會議由。 一、前奉 鈞部轉下國際建築研究及文獻學會(CIB)規章,並囑推派代表參加該會于本年九月二十七日在荷蘭鹿特丹召開之會議一節敬悉。 二、查本會成立伊始,時間極感匆促,除于本年八月二十日致電該會申請入會並將本會組織會章職員姓名簡歷等件航郵補送申請為正會員外,迄未有任何連絡,並亦未接該會復示。 三、關于推派代表出國參加會議一節,本會鑑於中南部水災嚴重,政府對於出國人員既有限制規定,而距離會議日期文甚短促,為此不擬派員出國,惟為顧全國際情勢,遏阻匪偽參加計,屆時該會如有邀請函件,本會擬申請鈞部代請我國駐比利時大使館就近遴選職員一位代表本會參加會議並與各國代表聯繫,所需川旅費用,概由本會負擔,如此既有實際代表參加又可墫節外匯,兩有裨益,惟是否可行,理合具文申請,敬祈 鑒核示遵,無任禱幸。 理 事 長 關 頌 聲 外交部條約司函為我國申請加入國際建築協會事 外交部條約司(函) 日期:49年3月12日 字號:司條字第202號 受文者:中華民國建築師學會 關理事長頌聲 抄送副本機關:內政部社會司 駐美大使館 駐比大使館 事由:關於我國建築師學會申請加入國際建築協會事。 一、關於我國建築師學會申請加入國際建築協會事,本司四十八年十一月九月司條字402號函及附件均達。 二、茲准美國駐華大使館本年三月四日洽告,略以據國際建築協會祕書De Geus 本年二月十七日告美駐鹿特丹總領事稱:(甲)我學會已提供充分之文件與資料,所缺者僅為關於該學會會員人數之資料,該協會已於二月十六日函請關理事長頌聲補送,該協會執行委員會將於本年五月三十日及三十一日在倫敦集會,會中將討論我申請入會案,就我學會之技術上資格(technical qualifications)而言,料想將無困難;(乙)東德及匪共建築工程部(Ministry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亦申請加入,惟匪偽所提供之資料殊為不足;(丙)該協會執委會及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uncil)荷籍委員Van Ettinger 前為該協會1959年度主席,渠定本年四月間赴美,其一部份任務即在商談有關該協會事宜等語;又美方獲悉該荷籍委員可能於四月十三日上午與美國務院人員交換意見等由。 三、相應函請 查照。 四、副本送內政部設會司,並寄駐美大使館及駐比大使館。 外交部條約司(函) 日期:49年4月20日 字號:司條字第319號 受文者:中華民國建築師學會關理事長頌聲 抄送副本機關:內政部社會司 駐美大使館 駐比大使館 事由: 密一、關於建築師學會申請加入國際建築協會事,本司本年三月十二日司條字第202號函寄達。 二、茲續准美國駐華大使館本年四月十五日派員告稱:國際建築協會前任主席,現任執委會委員荷人艾廷傑(Van Ettinger)已與美國務院洽談我方、匪共及東德,申請加入該協會問題,艾氏強調該協會之非政治性,擬建議先允許我方、匪共及東德為該協會之仲會員(Associate Member),然後修改該協會章程,規定聯合國或其專門機關會員國之有關學會始能成為正式會員(full member),美國務院當即反對此項先將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列為仲會員之辦法,艾氏嗣同意由國際建築學會致函匪偽,詢其是否願與中華民國代表同時加入該協會;鑑於周匪恩來過去曾聲明凡足以產生兩個中國情勢之任何國際組織與會議,匪共決不參加,美國務院深信匪共當不致參加國際建築協會;艾氏並建議由中華民國建築學會致函國際建築協會,函中說明我學會業已具備加入國際協會之技術上資格(technical qualifications),其申請參加國際協會並未附有政治性條件(或類似措辭),美國務院認為此種函件極端重要,甚至為「不可缺少」(indispensable);國際建築協會下屆執委會將於本年五月底在倫敦舉行,甚盼我學會能早日去函,美國駐華大使館盼我學會將其對此事之態度經由本部覆告美方等語。 三、相應密請 查照並迅與本司研商辦理為荷。 四、副本送內政部設會司,並寄駐美大使館及駐比大使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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