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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3年12月24日公告修正「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有關變更同型式判定有效期限註記1事,有關本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之有效期限請各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依說明二辦理,並轉知相關單位及廠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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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15767號


無標題文件

主旨: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3年12月24日公告修正「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有關變更同型式判定有效期限註記1事,有關本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之有效期限請各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依說明二辦理,並轉知相關單位及廠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31224日經標檢政字第11330026041號函辦理。

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31224日經標檢政字第11330026040號公告(如附件)修正「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以下簡稱檢驗規定),原取得驗證登錄證書之防火門且遮煙性能取得本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者,原申請人得檢具該局依據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其他檢驗規定」四、變更同型式判定報告有效期限註記之驗證登錄證書,於1141231日前向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變更原評定書及認可通知書有效期限。惟認可通知書有效期限仍應依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第11點規定最長以3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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