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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有新建各建築類組建築物,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起,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需同時申請建築能效評估,且其建築能效等級須達建築能效1級或近零碳建築(1+級),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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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目標與背景
•願景: 達成 2050 近零碳建築之願景。
•里程碑: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之建築部門階段里程碑,2030年公有新建建築物需達建築能效 1 級或近零碳建築(1+級)。
•策略: 由公有建築帶頭做起,引導民間建築跟進,並以耗能量大之建築優先。
二、 實施階段說明 (第 4 階段)
•實施日期: 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
•適用對象: 全面納入前三階段以外之其他各建築類組建築物。
•強制規定: 申請綠建築標章時,需同時申請建築能效評估。
•等級要求: 須達 1 級 或 近零碳建築(1+級)。
三、 歷次推動進程回顧
•第 1 階段 (112/07/01): 公有辦公、服務類(G-1、G-2)。
•第 2 階段 (113/07/01): 公有新建公共集會類(A-1)、商業類(B-1 至 B-4)、休閒文教類(D-1、D-2)。
•第 3 階段 (114/07/01): 公有新建衛生福利更生類(F-1)、住宿類(H-1、H-2)。
詳細請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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