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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6年1月1日起核發建照案件,開挖中建築工地應採自動化監測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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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自 116 年 1 月 1 日起核發之建造執照案件正式實施
地點:臺北市轄區內建築工程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執行單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無標題文件

一、實施目的與規定

推動目的:提升開挖中建築工地施工安全,維護鄰房及周邊公共設施之公共安全,確保監造建築師及專任工程人員即時掌握監測數據。

強制項目:符合規模之建築工程,應採自動化監測項目包含:1. 鋼筋應力(連續壁)、2. 支撐軸力、3. 地下水位、4. 地下水壓、5. 鄰房傾斜。

二、適用工程規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山坡地/大面積開挖:山坡地基地面積達 3,000 m² 且涉及地下開挖整地,或地下開挖範圍達 3,000 m² 者。

2.深開挖:地下開挖總深度達 9 公尺以上者。

3.中深開挖非連續壁:地下開挖總深度達 6 公尺以上,且未採連續壁或連續排樁加止水樁擋土工法者。

4.土壤液化高潛勢區:位於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區,且地下層開挖未達 3 層者。

5.特定地質軟弱地區:信義計畫區、基隆河(士林段)新生地、北投區公館路沿線、士林蘭雅地區、中山區北安段金泰段等指定地區,開挖總深度 6 公尺以上或開挖超過 1 層者。

6.特殊樓層:地下開挖單層樓層高度超過 5 公尺以上或單一樓板高程不一致者。

7.其他經都發局認定應辦理者。

(備註:本案納入臺北市 115 年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第 115043 號,請會員建築師與相關從業人員務必留意新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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