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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修訂條文(8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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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83年4月16日)修正通過修正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 ==================== 【第九條修正條文】 凡從事於建築相關之學術、技術、藝術之研究或工作具有左列學經歷之一者,得申請為仲會員。(1)國內外四年制以上大學院校建築相關科系畢業者。(2)國內外專科以上或同等程度學校建築相關科系畢業後有實務經歷二年者。(3)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或同等程度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後有實務經歷四年者。(4)其他經理事會認定具有上述同等學經歷者。 【第九條原條文】 凡從事於建築相關之學術、技術、藝術之研究或工作具有左列學經歷之一者,得申請為仲會員。(1)國內外四年制以上大學院校建築相關科系畢業者。(2)國內外專科以上或同等程度學校建築相關科系畢業後有實務經歷二年者。(3)高工以上或同等程度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後有實務經歷四年者。(4)其他經理事會認定具有上述同等學經歷者。 ==================== 【第十條修正條文】 凡從事建築或建築相關之學術、技術、藝術之研究或工作具有左列學經歷之一者,得申請為正會員。(1)國內外建築相關研究所畢業者。(2)國內外四年制以上大學院校建築相關科系畢業後有實務經歷二年者。(3)國內外專科學校或同等程度學校建築相關科系畢業後有實務經歷四年者。(4)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或同等程度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後有實務經歷八年者。(5)其他經理事會認定有上述同等學經歷者。 【第十條原條文】 凡從事建築或建築相關之學術、技術、藝術之研究或工作具有左列學經歷之一者,得申請為正會員。(1)國內外四年制以上大學院校建築相關科系畢業後有實務經歷二年者。(2)國內外專科學校或同等程度學校建築相關科系畢業後有實務經歷四年者。(3)其他經理事會認定有上述同等學經歷者。 ==================== 【第十七條修正條文】 凡學生會員之學經歷合於本章程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仲會員或正會員之資格者,得銜升編入仲會員或正會員;凡仲會員之學經歷合於本章程第十條規定正會員之資格者得銜升編入正會員。或對於建築事業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推薦通過者得銜升編入為正會員。 【第十七條原條文】 凡仲會員之學經歷合於本章程第十條規定正會員之資格者得銜升編入正會員。或對於建築事業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推薦通過者得銜升編入為正會員。 ==================== 【第十九條修正條文】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九條原條文】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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