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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間:即日起至4月24日止
申請資料電子檔暨紙本乙式7份,請於申請截止日前(以寄達日為憑),逕寄臺北市100中正區徐州路48之1號4樓,教育部環境保護小組收。本部網站http://www.edu.tw/EDU_WEB/Web/ENVIRONMENTAL/index.htm最新消息或電子公告處下載。
教育部主辦>> 教育部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4月24日止
申請資料電子檔暨紙本乙式7份,請於申請截止日前(以寄達日為憑),逕寄臺北市100中正區徐州路48之1號4樓,教育部環境保護小組收。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EDU_WEB/Web/ENVIRONMENTAL/index.htm最新消息或電子公告處下載。
教育部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92年3月11日台環字第0920023773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4年5月10 日台環字第0940036682C號令修正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整合及建立環境教育伙伴關係,鼓勵政府機關、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或基金會推動環境教育相關活動,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補助對象及範圍: (一)政府機關(不含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政府立案寀之有關教育非營利性民間團體或基金會,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或計畫者。每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三、(二)環境教育推廣活動範圍:例如生物多樣性教育、永續發展教育、綠色採購(消費)教育、海洋環境教育、節約用水教育、節約能源教育、再生能源及非核家園教育、生態保育教育、自然資源保育教育、特殊環境議題、廢棄物管理教育、動物保護教育、安全衛生教育等。 三、補助活動類別: (一)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本部施政重點之環境教育宣導活動。 (二)經部(次)長指示或國會聯絡組交辦之重要案件。 (三)與環境相關之研討會、觀摩會、廣播節目、電視節目、網路電子報等。 (四)國際交流之有關環境教育活動。 (五)單一學校之校內環境相關活動,不屬於本補助範疇。 四、申請方式: (一)公開徵求:主辦單位依本年度施政重點項目,由部訂定年度施政重點項目規劃主題公開徵求,應依本部規定時間提出計畫書。(占全年度補助民間團體預算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個案申請:由主辦單位應於活動辦理時間三個月前檢具公文、申請書及經費預算表,向本部申請。 (三)政策或重要性活動:至遲應於辦理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五、補助原則: (一)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申請補助案件,不予補助人事費、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 (二)補助經費限於經常性支出(不含資本門),凡講師鐘點費、研習手冊印製、材料費、租車費、國內差旅費及其他辦理活動所需之費用擇項補助;獎品、紀念品及制服不予補助。 (三)補助原則採部分補助為主,既核定為部分補助,除特殊原因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助;且不得以部分補助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配合行政院、本部或相關部會環境教育執行計畫政策,急需辦理之事項或邀請相關單位辦理之活動,可採全額補助,不受補助金額之限制。 (四)一般環境教育推廣活動,依場次、天數、參加人數之規模等,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五)配合世界地球日、環境日或與政府機關共同分擔之大型環境議題相關活動,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十五萬元為限。 (六)國際交流之學術性環境議題活動,依活動性質、參與國家及人數等,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七)本國主辦之屬國際性大型環境議題相關活動,不受補助金額之限制。 五、審查作業: (一)(一)公開徵求:由本部業務單位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方式審議。 (二)個案申請:由本部業務單位邀請二位以上專家學者書面審查。 (三)政策或重要性計畫:得由本部業務單位逕依補助原則審議,免送部外專家書面審查。 (四)審查原則: 1.活動計畫內容應符合本部施政目標。 2.計畫書應包含計畫名稱、主辦單位、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對象及人數、目標或活動宗旨、活動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預期成果、經費總額、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聯絡人、聯絡電話及傳真、聯絡地址,民間團體需檢附立案字號、組織章程及及辦理相關活動之組織經驗與能力等相關文件。 3.計畫書內本部不列名為主辦單位或指導單位,以正視聽。 六、經費請撥: 申請案獲准補助後,主辦單位向應與向本部辦理申合約及請撥款事宜,並按照核定之計畫書執行。因故變更、延期者,應事先報本部核備;因可歸責於申請單位取消活動者,應將補助款繳回本部。 七、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八、經費核銷及實施成果報告: (一)主辦單位如為實施校務基金之大專校院,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活動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備查;如有餘款,應按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占計畫總額之補助比率繳回。 (二)主辦單位如為非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或政府機關,屬部分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支出分攤表報本部核銷;如有餘款,應按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占計畫總額之補助比率繳回。屬全額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原始支出憑證報本部核銷;如有餘款,應全數繳回。 (三)主辦單位如為私立大專校院及民間非營利性團體,部分補助者免報本部核銷;全額補助者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原始支出憑證報本部核銷。如有餘款應按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占計畫總額比率繳回,均需另於成果報告中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備查。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計畫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依本部規定格式撰寫,報本部備備查查。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核定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完畢一個月內(至遲於年度結束前),向本部辦理經費核銷及提出實施成果報告,成果報告資料將並作為下年度審查之參考。 (二)本部為瞭解活動辦理情形,得視需要派員至研討會、觀摩會訪視或參加檢討座談等,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 (三)未依規定完成經費核銷及成果報告者,停止補助三年。
詳情請至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EDU_WEB/Web/ENVIRONMENTAL/index.htm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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