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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修訂條文(8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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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屆第一次大會修正通過【89年4月16日】修正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 ==================== 【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凡對於建築學術及與其有關之科學與藝術,有特殊貢獻者,得由理監事會之通過,贈與榮譽會員,榮譽會員頒授辦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原條文】 凡對於建築學術及與其有關之科學與藝術,有特殊貢獻者,得由理事會之通過,贈與榮譽會員,榮譽會員頒授辦法另訂之。 ==================== 【第十六條之一修正條文】 本會設置建築貢獻獎及建築獎章表揚對於建築界有特殊貢獻者及對於建築學術、規劃設計、相關科學技術、藝術或工程實務有特殊成就者,建築貢獻獎及建築獎章之頒授辦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之一原條文】 本會設置建築獎章表揚對於建築學術、規劃設計,及相關科學技術、藝術或工程實務有特殊成就者,建築獎章頒授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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