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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中華民國建築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協助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執行行政院產業科技策略發展會議決議,培植智慧化居住空間相關專業人才,以推動我國智慧化居住空間之產業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 目的
推動「智慧化居住空間相關課程補助計畫」,以專案補助教育課程之方式,鼓勵大學校院培育相關專業人才。
三、 補助對象
各公私立大學校院之系所大學四年級以上及研究所(含碩士班、博士班)之必修或選修課程(相關設計類、工程類、建築類、不動產類…等),整合建築、資通訊、電機、機械、機電、能源及醫療、醫工…等相關系所,並以「智慧化居住空間」為主題,進行跨領域課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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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協助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理 「大學校院推動智慧化居住空間相關課程補助計畫」 申請須知
一、 依據 中華民國建築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協助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執行行政院產業科技策略發展會議決議,培植智慧化居住空間相關專業人才,以推動我國智慧化居住空間之產業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 目的 推動「智慧化居住空間相關課程補助計畫」,以專案補助教育課程之方式,鼓勵大學校院培育相關專業人才。
三、 補助對象 各公私立大學校院之系所大學四年級以上及研究所(含碩士班、博士班)之必修或選修課程(相關設計類、工程類、建築類、不動產類…等),整合建築、資通訊、電機、機械、機電、能源及醫療、醫工…等相關系所,並以「智慧化居住空間」為主題,進行跨領域課程規劃。
四、 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 補助原則: 1.申請補助之課程應配合學校新開或修訂「智慧化居住空間」相關主題之課程,並配合學校行政作業期程執行本計畫;本課程之學分數須可獲得學校承認並計入學生畢業時修習學分總數之計算。 2.已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課程,不得再申請。已獲得本計畫補助,事後經查證曾接受其他機關補助者,申請單位應繳回本計畫補助經費。 3.為配合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會計年度作業,補助經費需於本年度之會計年度(97年12月底)前支應完畢。
(二) 補助項目: 受補助課程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補(捐)助經費申請作業規範規定辦理編列及支用補助經費。 1.人事費:兼任助理費、外聘專家學者講師鐘點費、臨時工資。 2.業務費:編製非同步教學教材、開設課程及參加聯合成果發表會所需之文具、電腦耗材、雜項耗材、印刷等業務費用。 3.交通費:外聘專家學者、校外參訪教學、活動等國內交通費。
(三) 經費額度: 申請補助之課程以學期為單位,每申請案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台幣貳拾伍萬元為限。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本年度受理補助申請自即日起至97年8月31日止,申請補助之課程須備函連同計畫書於受理補助申請截止日前送(寄)達本學會,逾時送(寄)達,將不予受理。 2.申請者應於受理補助申請期限內,依規定提出計畫書一式十份(併附電子檔一份)送本學會。 3.計畫書格式:詳見附件一、二、三,其總頁數以不超過四十頁為限。
(二)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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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選 |
自即日起至97年8月31日止,受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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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提計畫書 |
申請單位應參考本須知之內容及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發展智慧化居住空間之既定策略,規劃發展跨領域之必修或選修課程(單一學期),於期限內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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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審查 |
由本學會召集「智慧化居住空間相關課程補助計畫」審查小組,依本須知之審查原則進行各申請案之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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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請核備 |
經審查小組決議,將審查結果報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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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經費審查 |
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進行各計畫經費審查,並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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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執行課程 |
受補助單位依據通過審查計畫之規劃課程內容確實執行。 |
(三)審查作業: 1.審查作業將由本學會敦聘專家學者籌組「智慧化居住空間相關課程」審查小組,依計畫書書面資料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向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推薦執行「大學校院推動智慧化居住空間相關課程補助計畫」。 2.審查原則: (1)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2)師資專業性及實務經驗。 (3)本課程須為大學四年級以上及研究所(含碩士班、博士班)之必修或選修課程,且內容應包含跨領域、跨系所整合;學生修習本課程所得之學分數須可獲得學校承認並計入畢業時修習學分總數之計算。 (4)課程規劃應符合智慧化居住空間有關「安全安心、健康照護、永續節能、便利舒適」四項主題,且有助於學生畢業後就業時能實際運用者。 (5)計畫書應包含該學期規劃之各週次預計上課內容(如附件四參考範例說明)。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計畫執行經費分二期核撥: 1.第一期經費於受補助單位正式開課後,掣據請領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2.第二期於提送成果報告五份,及電子檔、經費支出報告表,並以經費支出報告表結算總額扣除第一期款後申請撥付餘款。 (二) 成果報告書應依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規定之格式撰寫。 (三)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補助經費之結餘款應依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補(捐)助經費申請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計畫成果 當年度計畫執行結束後,受補助單位應提出書面成果報告(內容須包含:計畫推廣現況、課程執行效益、學生學習成果呈現…等)一式五份(併附電子檔一份)。 (二)計畫成果發表 受補助單位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送交期末報告至本學會(繳交份數另行通知),並須配合參與本學會辦理之期末審查暨聯合成果發表會,俾利各校執行成果之交流,並建立產、官、學、研各界資訊交流之平台。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有權使用成果中之文字、教材、照片、圖面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編輯、再製,以作為宣傳之用。 (二)受補助單位若有外聘之專家學者,應同時取得其上課教材等相關文件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並同意提供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無償使用。(如附件五:著作財產權讓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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