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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2009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候選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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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經本會第17屆第6次理事會討論通過,經內政部97年9月10日台內社字第0970148443號函同意備查,並已於97年10月30日寄送通知全體會員,如有意登記為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候選人者,請於97年12月31日前填妥寄達本會。


主旨:本會2009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候選人登記

說明:
一、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經本會第17屆第6次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經內政部97年9月10日台內社字第0970148443號函同意備查。

二、檢附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候選人登記表1份,如有意登記為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候選人者,請於97年12月31日前填妥寄達本會。

三、摘錄本會章程中有關會員代表條文及選舉辦法如附表,請參卓。

四、重點摘錄及會員配合事項:
1. 本會會員代表之產生,採北、中、南分區以定點定時方式選舉之。前項分區以會員登記之通訊地址為劃分基礎。
2. 會員代表名額定為100名,候補會員代表名額定為20名,依各分區正會員人數比例訂定之。
3. 本次會員代表選舉以97年12月31日為統計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會員及各分區正會員比例之基準日。
4. 若您要變更通訊地址,請於基準日前逕至本會會籍系統更正。
5. 已繳納本年度常年會費之正會員方具選舉及被選舉權,請於基準日前完成繳費。
6. 本會2009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預定於98年2-3月間舉行投票(確定日期另行通知),屆時本會將再發函,請有選舉權之會員至各該區投票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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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應享有左列權利:
           (1)學生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發言權。
           (2)仲會員:發言權、選舉權。
           (3)正會員: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4)凡會員皆享有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益。

第十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個人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以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九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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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97年8月22日第十七屆第六次理事會通過訂定

一、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18條訂定之。

二、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會員代表)之產生,依下列分區以定點定時方式選舉之:
(一)北區(基隆、台北、桃園、新竹、宜蘭、花蓮、金門、連江等縣市、國外地區)。
(二)中區(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等縣市)。
(三)南區(嘉義、台南、高雄、澎湖、屏東、台東等縣市)。
前項分區以會員登記之通訊地址為劃分基礎。

三、會員代表名額定為100名,候補會員代表名額定為20名,依各分區正會員人數比例訂定之。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各分區監選人員代為抽定。
會員代表人數之比例計算以四捨五入取整數,但合計人數超出會員代表總名額時由五入值最小之分區依次各減一人,若合計人數未達會員代表總名額時由四捨值最大之分區依次各加一人,至符合總名額。

四、會員代表選舉之候選人由本會函知有被選舉權之正會員自由登記之,如登記人數不足該分區應選舉名額1.5倍時,由理事會分別依各分區比例建議增加補足之。

五、會員代表之選舉以選舉日之前45日為統計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會員及各分區正會員比例之基準日。

六、會員不能親自出席選舉時得以書面委託同區有選舉權之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七、會員代表之任期三年,於任期屆滿一個月前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八、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即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

九、分區選出之會員代表如有缺額,由該分區候補代表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各分區候補代表遞補完畢不再遞補。分區選出之大會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

十、各區選舉會員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之15日前通知會員參加,並由本會理事會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辦理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務人員由本會指定,監選人員由本會監事會指定人員擔任之。

十一、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十二、各區會員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10日內送本會彙提理事會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十三、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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