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頒授各項獎勵受理推薦說明及頒授辦法如附件。
二、依照旨揭頒授辦法,會士、榮譽會員候選人,由本會正會員十人以上聯名推薦;建築貢獻獎候選人由本會理監事三人及正會員十人以上聯名推薦;建築獎章候選人由本會贊助會員、學術研究機構、工程建設機構、相關政府機關或其他建築實務機構、相關建築公(工)會推薦。
三、請於98年2月底前推薦,請會員依各頒授辦法將推薦資料寄達本會。
【延期通知】
「本會2009會士、榮譽會員、建築獎章及建築貢獻獎」之推薦,截止日期順延至98年2月底,敬請依頒授辦法向本會推薦。
說明:
一、本會頒授各項獎勵受理推薦說明及頒授辦法如附件。
二、依照旨揭頒授辦法,會士、榮譽會員候選人,由本會正會員十人以上聯名推薦;建築貢獻獎候選人由本會理監事三人及正會員十人以上聯名推薦;建築獎章候選人由本會贊助會員、學術研究機構、工程建設機構、相關政府機關或其他建築實務機構、相關建築公(工)會推薦。
三、請於98年2月底以前推薦,請會員依各頒授辦法將推薦資料寄達本會。
本會地址:110臺北市基隆路二段51號13樓之3
電話:(02)2735-0338傳真:(02)2739-6917
頒授辦法及推薦表格 (可按右鍵另存下載) :
推薦表下載: 各類頒授推薦表 建築貢獻獎推薦表
頒授辦法:各類頒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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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建築學會
頒授各項獎勵受理推薦說明
98年度受理推薦期限:98年2月底前
會 士(晉升會士每年舉辦一次,每年三位為原則) 推薦方式:由本會正會員十人以上聯名推薦。 受推薦資格:具十年以上之正會員資歷,且具下列事蹟之一者︰ 1.建築學術研究特殊成就或貢獻 2.建築規劃設計特殊成就或貢獻 3.建築工程實務特殊成就或貢獻 4.建築教育特殊成就或貢獻 5.建築科學技術特殊成就或貢獻 6.建築文化藝術特殊成就或貢獻 7.辦理建築業務對國家社會特殊貢獻 8.卸任理事長及對本會會務特殊貢獻
榮譽會員 推薦方式:由本會正會員十人以上聯名推薦。 受推薦資格:對建築學術及其有關之科學與文化藝術有特殊貢獻者。
建築獎章(建築學術研究、建築規劃設計、建築科學技術、建築文化藝術、建築工程實務等五類) 推薦方式:由本會贊助會員、學術研究機構、工程建設機構、相關政府機關或其他建築實務機構、相關建築公(工)會推薦 受推薦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建築學術研究特殊成就 2.建築規劃設計有特殊成就 3.建築科學技術有特殊成就 4.建築文化藝術有特殊成就 5.建築工程實務有特殊成就 6.辦理建築行政相關實務專業成就
建築貢獻獎(為本會最高榮譽) 推薦方式:由本會理監事三人及正會員十人以上聯名推薦 受推薦資格:正會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辦理建築專業對國家社會卓越貢獻 2.建築學術研究傑出成就
各項推薦表格請參見: 各類頒授推薦表 (請按右鍵另存下載)
*************************************************************************** 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會士頒授辦法
87年11月20日 第十四屆第九次理監事會通過訂定 88年1月15日 第十四屆第十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88年10月2日第十四屆第十三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90年3月23日 第十五屆第五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97年4月28日 第十七屆第四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一條規定,為表彰本會資深會員,品德兼優且對於建築相關事務或本會會務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之貢獻,足資景仰者,得晉升為會士,特訂定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會士頒授辦法。 第二條 本會正會員,具十年以上之正會員資歷,品德兼優,且具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為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會士候選人︰ (一)對於建築學術研究有特殊成就或貢獻者。 (二)對於建築規劃設計有特殊成就或貢獻者。 (三)對於建築工程實務有特殊成就或貢獻者。 (四)對於建築教育有特殊成就或貢獻者。 (五)對於建築科學技術有特殊成就或貢獻者。 (六)對於建築文化藝術有特殊成就或貢獻者。 (七)辦理建築業務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者。 (八)卸任理事長及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 第三條 晉升會士每年舉辦一次,每年三位為原則。 第四條 會士候選人應由本會正會員十人以上聯名推薦,並附推薦書二份,連同有關之證明文件,於屆滿前一年之八月底前送交本會會員委員會。 會士候選人之推薦書上應列候選人之中、英文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學歷、經歷、會務服務資歷、建築相關事務實績或或對國家社會特殊貢獻事項。 第五條 一、 會員委員會應於理監事會召開前完成候選人資料查核工作,提報理監事會議審查。 二、 理監事會審查工作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完成,會員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報告。 三、 會士候選人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監事同意通過後,得晉升為會士。 第六條 建築學會會士由該屆理事長於會員大會頒授會士證書。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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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榮譽會員頒授辦法
87年11月20日 第十四屆第九次理監事會通過訂定 88年1月15日 第十四屆第十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88年10月2日第十四屆第十三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90年3月23日 第十五屆第五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為推薦對建築學術及其有關之科學與文化藝術有特殊貢獻者,特訂定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榮譽會員頒授辦法。 第二條 凡合於前條規定者,經本會正會員十人以上聯名推薦,並附推薦書二份,連同有關之著作、發明事蹟報告、或證明文件,於屆滿前一年之八月底前提交會員委員會。 榮譽會員推薦書上應列候選人之中、英文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學歷、經歷、著作、發明或特殊事蹟。 榮譽會員推薦每屆舉辦一次 第三條 一、會員委員會應於受理推薦後一個月內完成候選人資料查核工作,提報理監事會,會員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報告。 二、榮譽會員候選人獲得半數出席理監事同意後,得為榮譽會員。 第四條 當選榮譽會員,由本會頒發榮譽會員證書。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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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建築獎章頒授辦法
87年11月20日 第十四屆第九次理監事會通過訂定 88年1月15日 第十四屆第十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88年10月2日第十四屆第十三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90年3月23日 第十五屆第五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六條之一規定,為獎勵對建築學術研究、規劃設計及相關之科學技術、文化藝術或工程實務有特殊成就者,特訂定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建築獎章頒授辦法。 第二條 本會設建築學術研究、建築規劃設計、建築科學技術、建築文化藝術、建築工程實務等五類獎章,每屆各類獎章得頒授一座。 第三條 凡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推薦為建築獎章候選人︰ 一、對於建築學術研究有特殊成就者。 二、對於建築規劃設計有特殊成就者。 三、對於建築科學技術有特殊成就者。 四、對於建築文化藝術有特殊成就者。 五、對於建築工程實務有特殊成就者。 六、辦理建築行政相關實務有專業成就者。 第四條 凡本會贊助會員、學術研究機構、工程建設機構、相關政府機關或其他建築實務機構、相關建築公(工)會,屆滿前一年之八月底前推薦當屆候選人,並附推薦書二份,連同有關著作、發明、實績或證明文件,送交本會會員委員會。 建築獎章候選人之推薦書上應列舉受獎候選人之中英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學歷、經歷、著作、發明、實績或特殊事蹟。 建築獎章推薦每屆舉辦一次;惟非本會會員,得不依前項時間限制辦理,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會員委員會應於受理候選人推薦後半個月內會同研究發展委員會完成候選人資料查核工作,提交建築獎章頒授審查小組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各類建築獎章候選人,投票結果應以審查小組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六條 經建築獎章頒授審查小組核定之名單,提報理監事會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監事同意後,頒授之。 第七條 本會應組織建築獎章頒授審查小組負責審查建築獎章候選人,審查小組設召集委員一人,委員六至十人,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八條 各類建築獎章於每年規定接受推薦候選人期限屆滿,如尚無推薦之獎章候選人、或候選人經審查不合格、或提理監事會未獲同意,即不予頒授該類獎章。 第九條 本會建築獎章於該屆會員大會時頒授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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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建築貢獻獎頒授辦法
87年11月20日 第十四屆第九次理監事會通過訂定 88年1月15日 第十四屆第十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88年10月2日第十四屆第十三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90年3月23日 第十五屆第五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會為獎勵對建築專業及學術研究有卓越貢獻或傑出成就之會員,特設置本會最高榮譽之建築貢獻獎頒贈之。 第二條 建築貢獻獎分為建築專業貢獻獎及學術研究貢獻獎,建築貢獻獎於每屆會員大會時頒授之。 第三條 本會會員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由本會理監事三人及正會員十人以上聯名,並於每屆屆滿前一年之八月底向會會員委員會推薦,推薦者應填具推薦書,將候選人學歷、經歷、重要之貢獻或傑出成就予以說明作為審查之參考。 一、辦理建築專業,對國家社會有卓越貢獻者。 二、對建築學術研究有傑出成就者。 第四條 建築貢獻獎候選人,經會員委員會會同研究發展委員會初審通過後,本會必要時得通知候選人檢附有關證件或著作,以便提交建築貢獻獎頒授審查小組審查。 第五條 建築貢獻獎頒授審查小組應限期審查候選人之證件或著作,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建築貢獻獎人選,投票結果應以審查小組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六條 建築貢獻獎頒授審查小組核定之名單,提報理監事會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監事同意後,頒授之。 第七條 本會應組織建築貢獻獎頒授審查小組負責審查建築貢獻獎候選人,審查小組設召集委員一人,委員六至十人,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八條 建築貢獻獎於每屆規定接受推薦候選人期限屆滿,如尚無推薦之候選人,或候選人經審查不合格,或提理監事會未獲同意,即不予頒授該獎。 第九條 非本會之會員如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得比照本會會員辦理建築貢獻獎頒授事宜。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議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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