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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員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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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依本會現行章程第六條規定:「本會會員分學生會員、仲會員、正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五類,正會員照本章第十一條之規定得銜升為會士。又會員一詞,以後用作集體名稱時,包括學生會員、仲會員、正會員及會士在內。」 本會章程第七條規定:「凡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一人之介紹,提出申請並證明其品學資歷合格;復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另於章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並分別對申請為學生會員、仲會員、正會員三類會員之學經歷訂有限制,此項規定於本會成立後之初期較為嚴格,但也因而會員人數較少,會務難以推動,其後隨著大環境之變遷,本會章程乃修正放寬申請入會之資格限制,以資包容更廣泛的相關領域人士。 本會現行章程對於個人會員資格之規定,如表3-1所示。 表3-1 本會現行個人會員之資格規定 會員種類 會 員 資 格 正 會 員 從事於建築相關之學術、技術、藝術之研究或工作,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 -建築相關研究所畢業者; -大學建築相關科系畢業後有實務經歷二年者; -專科學校建築相關科系畢業後有實務經歷四年者; -高中、職相關科系畢業後有實務經歷八年者。 仲 會 員 從事於建築相關之學術、技術、藝術之研究或工作,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 -大學建築相關科系畢業專科學校建築相關科系畢業後有實務經歷二年者; -高工相關科系畢業後有實務經歷四年者。 學生會員 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肄業之學生對建築學術研究有興趣者 本會第五屆時,曾於六十六年七月十九日理監事聯席會議中決議通過,將研究所畢業者視同大學建築相關科系畢業後有實務經歷二年。然此項規定一直到八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時,方正式將之納入本會章程。 此外,本會章程第十七條規定:「凡學生會員之學經歷合於章程規定仲會員或正會員之資格者,得銜升編入仲會員或正會員;凡仲會員之學經歷合於章程規定正會員之資格者得銜升編入正會員。或對於建築事業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推薦通過者得銜升編入為正會員。」 依本會現行章程規定,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如表3-2所示。 表3-2 本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種類 會 員 權 利 會 員 義 務 正 會 員 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按期繳納會費。 未繳納會費或無法取得連絡達兩年以上者,得經理事會之決議,停止其權利或註銷其會籍。 仲 會 員 發言權、選舉權 學生會員 贊助會員 榮譽會員 發言權 至八十九年三月止,本會個人會員總數為一九六八名(其中四九七名停權,故有效個人會員為一四七一名)。有效會員中正會員有一一一七名、仲會員有七十八名、學生會員有二七六名。有關本會會員發展及會員統計,另於以下分節詳述之。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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