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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建築學會會士頒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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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2月9日第二十一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87年11月20日第十四屆第九次理監事會通過訂定
88年1月15日第十四屆第十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88年10月2日第十四屆第十三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90年3月23日第十五屆第五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97年4月28日第十七屆第四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100年2月26日第十八屆第七次理事會第六次監事會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8月26日第十八屆第九次理事會第八次監事會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8月24日第十八屆第十三次理事會第十一次監事會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月5日第十八屆第十五次理事會第十三次監事會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0月5日第十九屆第四次理事會第二次監事會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3月4日第二十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2月9日第二十一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依據臺灣建築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十一條規定,為表彰本會資深會員,品德兼優且對於建築相關事務或本會會務或對國家社會有貢獻, 足資景仰者,得晉升為會士,特訂定臺灣建築學會會士頒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會士候選人應年齡40歲以上有十五年以上之正會員資歷,品德兼優,且具下列事蹟之一者︰
一、對於建築學術研究有成就或貢獻者。
二、對於建築規劃設計有成就或貢獻者。
三、對於建築工程實務有成就或貢獻者。
四、對於建築教育有成就或貢獻者。
五、對於建築科學技術有成就或貢獻者。
六、對於建築文化藝術有成就或貢獻者。
七、辦理建築業務對國家社會有貢獻者。
八、卸任理事長及對本會會務有貢獻者。
九、其他。
第三條會士候選人應由本會正會員十人以上(其中至少三人為會士)聯名推薦,並附推薦書一份,連同相關之證明文件送交本會審查。 本會會士會於每年八月底前應成立年度會士推薦(五人)小組,就本會會員中適合被推薦為會士之會員,提出推薦。會士候選人之推薦表上應列舉候選人之中、英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學歷,經歷、著作、作品、會務服務資歷、建築相關事務實績或對國家社會貢獻事蹟。
會士每年遴選名額,以不超過本會正會員人數之百分之一為原則。
第四條審核作業如下:
一、接獲推薦並確認候選人資格後,提送會士會遴選。
二、會士候選人經四分之三(含)會士回覆,回覆會士三分之二(含)以上遴選通過後,提送理事會核備。
三、理事會核備後,得晉升為會士。
第五條本會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頒授會士證書,以表隆重。
第六條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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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名:會士頒授辦法1091209.pdf
會士頒授辦法10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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