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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建築學會建築卓越貢獻獎頒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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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2月9日第二十一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2月26日第十八屆第七次理事會第六次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訂定
100年8月26日第十八屆第九次理事會第八次監事會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2月25日第十八屆第十一次理事會第九次監事會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月4日第十九屆第五次理事會第三次監事會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2月9日第二十一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臺灣建築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十七條規定,為獎勵國內外對建築專業及學術研究有卓越貢獻或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每年一名,特訂定本會最高榮譽之臺灣建築學會建築卓越貢獻獎頒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國內外建築專業個人或團體由本會正會員(其中會士至少三人)推薦及提名,於每年三月底前推薦當屆候選人,並附推薦書一份,連同有關著作、作品、實績或證明文件送交本會審查。
建築卓越貢獻獎推薦表上應列受推薦人之中英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學歷、經歷、著作、作品、實績及特殊事蹟。
第三條 審核作業如下:
一、接獲推薦後,送理事會遴選。
二、建築卓越貢獻獎候選人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同意通過後,得頒授獎章。
第四條 築卓越貢獻獎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頒授。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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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名:建築卓越貢獻獎頒授辦法1091209.pdf
建築卓越貢獻獎頒授辦法10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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