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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成立時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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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建築學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研究建築學術提高建築水準,促進社區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 四 條 本會得設立各省(市)分會。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列左︰
(1) 以演講、座談、會議、等方式,以研究發展建築學及其有關之科學與藝術。
(2) 徵集與建築有關之圖書、雜誌、法規、模型等以為研究發展之參考。
(3) 發行會刊及建築圖書著作,以之交換學識。
(4) 接受公私團體之委託,研究並解答有關建築上之學術,實用上、法規上之有關問題。
(5) 提供建築學術上之意見,以備主管建築行政及建築教育當局參考採擇。
(6) 聯繫國內外各建築團體,交換資料,互相切磋。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學生會員、仲會員、正會員、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及團體會員六類,正會員照本章第十一條之規定得銜升為會士。又會員一詞,以後用作集體名稱時,包括學生會員、仲會員、正會員及會士在內。
第 七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品行優良,經會員二人之介紹,並證明其學歷及資格;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 凡在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建築工程學系正在肄業之第三年級以上之學生,得申請為學生會員。
第 九 條 凡具左列學歷及資歷之一者,得申請為仲會員。
(1) 曾在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或建築工程學系,或經高等考試建築工程科合格者。
(2) 曾在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或經高等考試合格,正從事於與建築有關之工作者。
第 十 條 凡具有左列學歷及資歷之一者,得申請為正會員:
(1) 曾在國內外大學建築學系、建築工程學系、或土木工程學系中之建築組畢業;或經高等考試建築工程科合格,並曾主持建築工程五年以上,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2) 曾在國內外大學建築學系、建築工程學系、或土木工程學系中之建築組畢業;或經高等考試建築工程科合格,並曾在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大專學校或本會認可之國外大專學校擔任建築學系講師以上之教育工作二年以上者。
第十一條 會士為正會員銜稱上之榮譽晉升,除銜稱晉升外,其身份仍為正會員,在會內所享之權利與義務,亦完全與正會員相同。凡本會正會員,具有十年以上之會員資歷,品德兼優,對於建築設計,或建築實務,或建築教育,或建築藝術,或對本會會務,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之貢獻,足資景仰者,經正會員十人以上之聯名推選,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提請會員大會經三分之二以上之正會員同意通過得晉升為會士。
第十二條 凡會員有行為不檢,妨礙會譽,或不履行會員之義務者,得由會員予以檢舉,經監事調查屬實,應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應享有左列權利︰
(1) 學生會員︰發言權。
(2) 仲會員︰發言權、選舉權。
(3) 正會員︰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4) 凡會員皆享有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益。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應有左列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2)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3) 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 凡對於本會有特殊贊助者,得由理事會通過,聘為贊助會員。
第十六條 凡對於建築學術及與其有關之科學與藝術,有特殊貢獻者,得由理事會之通過,聘為名譽會員。
第十七條 凡與建築業務有關之法人團體,得申請為團體會員。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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