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事項: 1. 第十五屆第一次高樓結構審查會議記錄報告。 2. 除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將本會列為特殊結構委託審查機關外,另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等單位亦將本會列為審查機關。 3. 本會應提昇審查效率,以提高本會競爭力,並請會員儘量將審查案送至本會審查,以協助本會度過經濟危機。
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向台北市政府等縣市政府單位申請為鑑定單位,以及鑑定案件之審查有關事宜。 說明:請參墨x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二款(如附件)。申請鑑定單位應檢附章程、鑑定人員學經歷等相關資格證件等資料。 決議:提理事會討論,以高樓結構審查小組成員向各縣市政府申請為鑑定單位。
第二案 案由:200案以後之結構審查案存檔事宜討論。 說明:一、審查案1-50存放於淡江建築系,51-100存放於成奶j學,101-150存放於台灣科大,151-200存放於中原土木系, 二、目前學會已審查至審238,新辦公室無法存放審查資料,資料存放於舊辦公室,為避免資料遺失,是否要製作資料並存放於何處,提請討論。 三、以往每個審查案除保留百分之二十為管理費外,多保留3000元為檔案整理費作為檔案資料整理用。後來因學會基金整合而列入學會總基金後,就只保留百分之二十之管理費,並未多保留檔案管理費。是否應調高審查案管理費比率,以作為申請使用時之依據。 決議:一、建議由學會租空間儲存本會所有之高樓結構審查案資料。 二、審200-238案件,俟累積至250案,再整理後存放。 三、高樓結構審查案每案每人留600元作為高樓結構審查小組使用費用。
第三案 案由:本會辦理現況調查之作業方式,提請討論。 說明:一、現況調查審審作業要點及現況調查複審查核表(如附件),提請討論。 二、本會目前接受共11案之現況調查案,為配合實施,已先請人審查,往後陸續尚有案件,如何輪流審查,請討論。 三、審查資料量很多,如何存放,或是只存光碟片,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現況調查審審作業要點及調查報告書簽辦單及經費支出原則,並提理事會討論。
第四案 案由:辦理台北縣市特殊結構審查小組登記有關事宜。 說明:台北市政府之資料表另有修正(如附件),請委員填寫並輒飽A以便彙整後寄送台北市政府及台北縣政府。 決議:請各審查委員填寫資料並趕黦~公司章或個人私章後,儘速送交本會彙整後提報台北縣市政府。
第五案 案由:有關函送建築管理機構之結構審查資料如何加誑遠|印章,提請報告。 說明:一、本案於89年8月30日第十五屆第一次高樓結構審審小組提出。 二、提89年9月22日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決議為:通過於本會結構審查資料輒髡p下: 1、審查意見書為本會所寫,加誑遠|小章及審查委員私章。 2、結構計算書及結構圖,因僅係審查,加誑遠|結構審查專用章(專用章之形式擬另專案簽請核定) 3、各次審查資料、電腦報表、鑽探報告及建築圖等,因係由設計者自行負責,本會未予審查之故,不予加誑遠|圖章。 三、本會以89年11月8日(89)中建學字第三七二號函台北市政府工務提出本會結構審查資料輒僮鴢h。 四、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11月30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五二一四八00號函說明二:按「委託審查完成之案件,應由委託審查機關、團體檢送加遞f查人員印章及審查機關、團體印鑑之鑽探報告、結構計算書、施工圖說及審查機關、團體出具之審查意見書等資料,經本局建管處備查,始得申報開工」係台北市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第六點明定,故仍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五、目前本會辦理高樓結構審查案輒馱閬﹛A仍依照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原則辦理,並未依照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方式辦理,將再提理監事會修正。 決議: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之原規定輒飽A再提理事會。
第六案 案由:有關建請本會籌設「美國九一一超高層建築災難研究小組」事宜,本小組應如何配合進行研究,提請討論。 說明:一、本會第十五屆第二次理事會第六案,案由為:建請本會籌設「美國九一一超高層建築災難研究小組」事宜。決議為:請研究發展委員會與高樓結構審查小組及秘書長再共同研究。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丁主任委員提出一份資料,轉交本小組,本小組應如何進行研究,提請討論。 決議:美方現正整理研究資料,待研究資料齊全後,本小組再研議。
散會:下午五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