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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修訂條文(6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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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修正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條文 ==================== 【第二條修正條文】 本會以研究建築學術提高建築水準為宗旨。 【第二條原條文】 本會以研究建築學術提高建築水準,促進社區發展為宗旨。 ==================== 【第六條修正條文】 本會會員分學生會員、仲會員、正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五類,正會員照本章第十一條之規定得銜升為會士。又會員一詞,以後用作集體名稱時,包括學生會員、仲會員、正會員及會士在內。 【第六條原條文】 本會會員分學生會員、仲會員、正會員、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及團體會員六類,正會員照本章第十一條之規定得銜升為會士。又會員一詞,以後用作集體名稱時,包括學生會員、仲會員、正會員及會士在內。 ==================== 【第七條修正條文】 凡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一人之介紹,提出申請並證明其品學資歷合格;復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原條文】 凡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之介紹,並證明其品學資歷合格;復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 【第八條修正條文】 凡在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肄業之學生對建築學術研究有興趣者,得申請為學生會員。 【第八條原條文】 凡在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建築工程學系正在肄業之第三年級以上之學生,得申請為學生會員。 ==================== 【第九條修正條文】 凡從事於建築相關之學術、技術、藝術之研究或工作具有左列學經歷之一者,得申請為仲會員。(1)國內外四年制以上大學院校建築相關科系畢業者。(2)國內外專科以上或同等程度學校建築相關科系畢業後有實務經歷二年者。(3)高工以上或同等程度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後有實務經歷四年者。(4)其他經理事會認定具有上述同等學經歷者。 【第九條原條文】 凡具左列學歷及資歷之一者,得申請為仲會員。(1)曾在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或建築工程學系,或經高等考試建築工程科合格者。(2)曾在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或經高等考試合格,正從事於與建築有關之工作者。 ==================== 【第十條修正條文】 凡從事建築或建築相關之學術、技術、藝術之研究或工作具有左列學經歷之一者,得申請為正會員。(1)國內外四年制以上大學建築相關科系畢業後有實務經歷二年者。(2)國內外專科學校或同等程度學校建築相關科系畢業後有實務經歷四年者。(3)其他經理事會認定有上述同等學經歷者。 【第十條原條文】 凡具有左列學歷及資歷之一者,得申請為正會員。(1)曾在國內外大學建築學系、建築工程學系、或土木工 程學系中之建築組畢業;或經高等考試建築工程科合格,並曾主持建築工程五年以上,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2)曾在國內外大學建築學系、建築工程學系、或土木工程學系中之建築組畢業;或經高等考試建築工程科合格,並曾在教育不立案之公私立大專學校或本會認可之國外大專學校擔任建築學系講師以上之教育工作二年以上者。 ==================== 【第十七條修正條文】 凡仲會員之學經歷合於本章程第十條規定正會員之資格者得銜升編入正會員。或對於建築事業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推薦通過者得銜升編入為正會員。 【第十七條原條文】 凡與建築業務有關之法人團體,得申請為團體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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