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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台灣工藝園區」委託整體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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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領取時間:自92年6月 16 日至92年6月 30 日下午5時止
電話: (049)2334141~3 傳真: (049)2356613
詳細訊息請至台灣工藝研究所網站查詢
http://www.ntcri.gov.tw/


相關訊息轉知 / 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台灣工藝園區」委託整體規劃辦理  勞務採購案公告徵選須知


壹、本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規定。

貳、採購金額:本採購標的為勞務,採購案預算金額: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整。

參、招標方式:
本案屬公告金額以上之評選案,招標方式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採限制性招標並準用最有利標,經評選委員會評選依優勝順序辦理議價。

肆、採購案名稱: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台灣工藝園區」委託整體規劃案

伍、目的:透過公正、公開程序,徵選具專業規劃能力之團隊,委託辦理「台灣工藝園區」整體規劃事宜。

陸、辦理期間: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柒、委託規劃基地範圍:詳如委託規劃說明書內附圖(略)

捌、招標文件:包括公開徵選須知、規劃說明書及合約書。

玖、應徵承攬資格:
一、經合法設立之建築、景觀、設計機關、公司及法人團體均得參加甄選。
二、請檢具下列證件,未附者視同資格不符:
(一)政府立案證明影本。
(二)採合作承辦者,應提出合作者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三)完稅證明影本: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當期有應納稅額者)。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款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如經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且在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參加投標,並不得為承辦或協辦對象。

拾、招標程序:
一、招標文件領取時間、方式及地點:
(一)時間:自92年6月 16 日至92年6月 30 日下午5時止。
(二)領標方式:凡自認合於招標公告所規定之機構,均得依下列方式購領招標文件及圖說:
1、自行前往領取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領標日止,逕向本所秘書室領取。
2、通訊領取方式:請檢附大型回郵信封(貼足郵資52元),置入信封內(信
封外請註明索取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台灣工藝園區」委託整體規劃辦理勞務採購案招標文件。以郵寄本所秘書室(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573號)。請領標者自行估量準備招標文件所需往返時間,逾期無法寄達者應自行負責。
二、收件截止時間:92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 ) 下午   5   時止。
三、投標文件收受地點及日期:投標文件請於截止時刻前寄達本所秘書室。(地址: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573號)
四、開標地點: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研究辦公大樓二樓會議室。
五、投標者需製作服務建議書,規格:A4,橫打,規劃內容不超過40頁為原則,一式十二份,需載明下列資料:
(一)計畫名稱: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台灣工藝園區」委託整體規劃案
(二)計畫目標與規劃理念:
(三)執行項目、內容:
(四)執行方法與步驟:
(五)計畫執行進度與流程:
(六)計畫完成期限及預定成果:
(七)計畫參與人員姓名、現職及經歷(含合作團隊):
(八) 經費配置表:預算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整(實際金額以最後議價之金額為準)。
(九)以往曾規劃案例列舉:
   *封面應註明本計畫主持人與聯絡人之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帳號等。

拾壹、投標方式:投標機構之所有投標文件需以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密封,並於信封上或容器外標示證件封、服務建議書等及投標者名稱及地址,並註明採購案名稱。

拾貳、評選方式:採分段辦理方式,分資格審查、規劃內容評選、議價三段。
一、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一)、辦理方式:由本所相關單位審查資格文件,審驗投標機構資格,資格不符者,不得參加下一階段之評審。
   (二)資格審查文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投之標無效:
(1)未附全部規定之證件或經審查不合規定者。
(2)標封未密封、未標示投標者名稱、地址者。
(3)標封逾規定時間寄送達者。
(4)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者。
(5)對本案投遞二份以上之標封者。
(6)其他未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辦理者。
二、第二階段:規劃內容評選
(一)先由投標機構先行簡報,投標機構如超過六家以上採分階段審查,入圍者始通知實施簡報。
(二)簡報方式:由本所提供電腦及投影設備,由入圍者向評選委員提出整體規劃構想20分鐘,及接受詢答10分鐘,順序以抽籤決定,遲到者列為最後簡報單位;簡報完畢後始進場者不予簡報,並不得異議。
(三)評審項目及權重:
1.計畫內容40%。 
2.承辦單位經驗及實績20%。
3.簡報及回應20%。
4.經費及分配20%。
(四)評分方式採總評分法:
依總分數高低,訂定優勝順序,取得與本所議價簽約之權利。若總分相同者,以評審委員評總分最高次數最多者為優先取得議價的權利。
三、第三階段:議價
(一)得分最高之機構取得優先議價權,由本所通知評選最優之機構擇期辦理議價。若價格仍高於底價且無法再減價時,則依次與得第二高
分者議價,經議價後如未能成立時,得宣佈廢標。
(二)議價時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無效標:
1. 標單未依規定格式填寫、塗改或附有任何條件者。
2. 標單總價未用中文大寫填寫、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書寫或所填寫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或塗改而未蓋印鑑,或其印文不能辨認者。
3. 標單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者。

拾參、押標金:免收押標金

拾肆、履約保證:免收履約保證金。

拾伍、違約處理
一、服務機構曾投標或承攬主辦機關之勞務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得拒絕其於三年內參加投標﹕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者。
(三)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四)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者。
二、服務機構曾投標或承攬主辦機關之勞務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得拒絕其於一年內參加投標﹕
(一)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或不履行契約者。
(二)因可歸責於服務機構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三)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異議、申訴、起訴或依規
定辦理者。
(四)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五)因可歸責於服務機構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拾陸: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
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依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依採購法第六章或一百零二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三)於徵得他方同意後,提付仲裁,依仲裁法以仲裁方式處理,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四)提起民事訴訟。
(五)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間或免除契約責任。

拾柒、其他注意事項:
一、服務機構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應以書面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期限前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主辦機關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
二、服務機構所提服務(設計)建議書,無論入選與否均不予退還。
三、參選者服務建議(設計)書,主辦機關不予經費補助。
四、參選服務機構所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有不實或偽造者,除自負刑責外並即行取消其投標議價或得標資格,事後發現者亦同。
五、凡違反本須知規定事項者得取消資格。
六、主辦機關就本案因政令或計畫變更有權作出暫緩或不予簽約之決定。
七、本採購案若於民國九十三年至九十四年實施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得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七款規定,本所得採與原得標廠商議價方式辦理。如議價結果未成立,得依廠商評比優勝順序分別議價,並視實際情形調整尚未完成之工作內容。
八、關於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
及相關規定向主辦機關提出異議,或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四號九樓,電話02-23618661)提出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

拾捌、規劃報告書應包含項目:
一、計畫背景:
二、計畫目標:
三、國內外案例分析(含效益說明):
四、整體規劃構想:(須參考本所先期規劃內容)
五、基本調查與相關基本資料分析:(須含區位及交通關係圖、土地使用現狀圖、既有法定土地使用分區圖、土地權屬圖、環境說明、斷層分佈圖、區域地質圖、觀光資源分佈圖、老舊建物再利用評估等)
六、營運管理計畫(需含民間參與初步可行性分析、行政法人化暨財務效益評估、行銷計畫):
七、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含建設優先順序):
八、經費預估(需含公共工程、房舍建築概算及百分之一公共藝術):
九、替選方案(含成本效益分析)
十、結論與建議:
附件:
審查會議紀錄與執行回應表
附錄
參考文獻資料

拾玖、預期成果:(得標機構於期末報告時應繳交本所)
一、整體規劃報告書80本。(圖說需為彩色列印)
二、簡報系統1套(以播出15分鐘為原則)。
三、「台灣工藝園區」彩色輸出全區構想模擬透視圖(5尺×7尺約150cm×210cm,600dpi解析度以上)2幅(1幅裱妥裝框、1幅裱成捲軸式)。
四、以上各項資料之電子檔案光碟10套。

mail : tii@ntcri.gov.tw  電話: (049)2334141~3 傳真: (049)235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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