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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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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管理同時簡政便民,提升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之素質,法制化資格方式,重新檢討需申請室內裝修審查之範圍。
內政部營建署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將於近日內發布。


相關新聞轉知  /內政部營建署新聞資料 時間: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發布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提供單位】建築管理組
【主管及電話】組長:李玉生(02-87712683)
【聯絡人員及電話】吳琇瑩(02-87712703)
【主題】
發布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摘要】
為提升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之素質,將取得該資格之方式法制化,並重新檢討需申請室內裝修審查之範圍,以加強管理同時簡政便民。內政部營建署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將於近日內發布。
【內容】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提升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之素質,將取得該資格之方式法制化,以建立完善職業管理及證書核發制度。並重新檢討需申請室內裝修審查之範圍,增訂相關簡化規定,以有效落實執行室內裝修之管理。內政部營建署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計修正十一條,增訂一條,刪除一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取得方式,原為參加由內政部舉辦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施工講習,並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擔任。為提升該專業技術人員之素質,並使其資格之取得法制化,內政部將資格取得之方式修正為應先取得行政院勞委會建築物室內設計或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以上技術士資格後,再接受內政部營建署之講習訓練,始得核發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關原已領有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亦得經參加訓練課程後,申領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而建築物室內設計及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正由行政院勞委會修訂中,預定明年起開始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業務。

二、使用執照領取前建築物之室內裝修行為納入管理。俾起造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前得委任室內裝修業者進行設計、施工,及申領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三、為加速國內資訊通信系統之發展,對於既有建築增設電信機房、電信室及集線室之室內裝修審查規定簡化,同時提高集合住宅申請室內裝修審查意願,增訂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十一層以上室內裝修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或供住宅使用者,得經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人員查核圖說並簽章負責後,於工程完竣後,再申請核發審查合格證明之規定。以簡化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室內裝修之審查程序,促使提高審查比例,達公共安全目標。

四、為簡政便民,刪除八十九年九月一日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取得登記證者,需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前重行取得登記證並於其公司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之規定。
 

營建署主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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