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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資格及辦法請參閱「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申請表格文件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pcc.gov.tw)「工程管理」項下之「公共工程金質獎」網頁下載,洽詢專線:(02) 8789-7730,報名期間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止【以郵戳為憑,寄送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
相關訊息轉知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第四屆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獎活動』
象徵國內工程界最高榮耀的「公共工程金質獎」,今年已堂堂邁入第四屆了,報名活動已熱烈展開,報名日期:自即日起到9月15日止,敬請大家儘速報名,以免向隅。 公共工程金質獎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舉辦,對於推動公共工程品質執行成效優良之績優主(代)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設計單位、監造單位、施工單位及個人,在年底的頒獎典禮中將予以公開表揚。
「公共工程金質獎」分為品質優良獎及個人貢獻獎二部分:
(一)品質優良獎:分土木類工程、水利類工程、建築類工程、設施類工程、小型工程等五類。
(二)個人貢獻獎:為推動公共工程品質,執行成效優良之人員。
報名資格及辦法請參閱「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申請表格文件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pcc.gov.tw)「工程管理」項下之「公共工程金質獎」網頁下載,洽詢專線:(02) 8789-7730,報名期間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止【以郵戳為憑,寄送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工程管字第九○○四五三九號函分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一)工程管字第九一○一○一六一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二)工程管字第○九二○○一二四九三○號令修正
一、 目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藉由公開表揚優良公共工程之機關、廠商及個人,以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廠商良性競爭,特訂定本要點。
二、 預期效益: (一) 加強工程人員之榮譽感與使命感,並激勵其提升公共工程品質之決心。 (二) 提升品質管理文化,改善品質作業環境,邁向品質國際化,增進國人對公共工程品質之信心。 (三) 表揚執行公共工程品質管制作業績優單位及人員,肯定其對工程品質之貢獻;促使廠商朝良性循環方向前進,進而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三、 獎項: (一) 品質優良獎: 1. 對象:年度公共工程品質查核為優等,經複評品質成效優良之工程主辦機關(含代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單位等;並依上述成員之個別貢獻度擇優獎勵。 2. 項目及名額:依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之各工程類別,每類特優一名至二名,優等若干名。 (二) 個人貢獻獎: 1. 對象:推動公共工程品質,執行績效優良之人員。 2. 名額:特優一名,優等若干名。 (三) 各類獎項、獎額必要時得從缺。
四、 推薦方式: (一) 品質優良獎: 1. 推薦機關:各工程主管機關或本會。 2. 工程分類: (1) 土木類工程:契約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之道路工程、軌道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工業區開發工程、山坡地開發工程、土方工程、機場工程等。 (2) 水利類工程:契約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水庫工程、河海堤工程、區域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港灣工程等。 (3) 建築類工程:契約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之公有建築物工程等。 (4) 設施類工程:契約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之下水道工程、自來水工程、掩埋場工程、污水處理廠工程、焚化廠工程、發電工程、機電或系統工程等。 (5) 小型工程:以各類工程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為原則。 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前各細目之工程類別、額度,本會得調整之。 3. 推薦基準:推薦之工程應符下列規定: (1) 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優良工程件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其﹁查核金額以上標案﹂之受查件數二十分之一為原則,不足一件者,以一件計。 (2) 推薦之工程以當年度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無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善完成之工程,並就查核分數在八十五分以上之工程擇優推薦。 (3) 推薦之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且進度落後幅度在百分之五以內為原則(依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4) 設施類工程,如為機電設備並單獨辦理發包者,應完成全部系統測試及試運轉,且性能符合設計需求。 (5) 當年度工作場所內,未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未達三人。 (6) 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7) 當年度未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巨額採購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台幣三十萬元;或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台幣十萬元。 (8) 如有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工程,各工程主辦機關應於事先將品管及工程查核機制報上級機關核准,並由上級機關核轉本會備查。 4. 檢附文件: (1) 表一:「公共工程金質獎」品質優良獎推薦表(含電子檔) (2) 表二: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 (3) 表三:「公共工程金質獎」品質優良獎之工程自評意見表(含電子檔) (4) 表四:工程查核改善對策及追蹤表 (5) 表五:缺失改善照片表 (6) 工程查核過程之相關紀錄 (7) 相關之契約部份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及末頁立約雙方兩造用印資料)。 (二) 個人貢獻獎: 1. 推薦機關、廠商或團體:工程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施工單位或相關公會、協會、學會或本會委辦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機構等團體。 2. 推薦基準:各機關、廠商或團體推薦之候選人應符下列規定: (1) 具有本會核發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書。 (2) 推動公共工程品質,執行成效優良,且所主辦之工程最近兩年度內獲工程主管機關查核或評鑑為優等。 (3) 最近五年度內未曾獲得本獎項。 3. 檢附文件:依「公共工程金質獎個人貢獻獎推薦須知」第五點之規定。
五、 評審組織: (一) 本獎評審組織,設決選委員會及評審小組;行政業務由本會或本會委託之執行單位承辦。 (二) 評審小組: 1. 評審小組,分「土木類工程評審小組」、「水利類工程評審小組」、「建築類工程評審小組」、「設施類工程評審小組」、「小型工程評審小組」及「個人貢獻獎評審小組」六組。 2. 各評審小組由本會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負責實際之評審工作;每一小組置委員五名至七名,並由委員中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三) 決選委員會: 1. 決選委員會置委員五名至九名,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任。 2. 決選委員會對評審小組之評審結果予以審議,並決定得獎名單。 (四) 評審組織圖如附件三。
六、 評審作業: (一) 評審方式: 1. 品質優良獎: (1) 依工程類別,由「土木類工程評審小組」、「水利類工程評審小組」、「建築類工程評審小組」、「設施類工程評審小組」及「小型工程評審小組」分別赴施工地點進行實地評審。 (2) 評審作業除依本要點辦理外,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2. 個人貢獻獎: (1) 初審:本會先就各機關、廠商或團體推薦之候選人,審查資格相符後,提「個人貢獻獎評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2) 複審:評審小組依初審結果,擇優定期面談,必要時並辦理實地查證。 (3) 評審標準,如附件四。 (二) 各評審小組訂期召開評審會議,推薦入圍名單以三名為原則,必要時得予增減。
七、 決選作業: (一) 決選委員會召開決選會議,程序如下: 1. 本會報告評審作業情形及各評審小組推薦入圍名單。 2. 各評審小組召集人說明推薦原因。 3. 討論及決定得獎名單。 (二) 得獎名單應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 (三) 品質優良獎名額,以當年度推薦總件數之三分之一及不超過十五件為原則;個人貢獻獎名額,以當年度申請人數之六分之一及不超過三人為原則。
八、 得獎名單公布方式: 頒獎典禮前公布入圍名單;典禮當場揭曉得獎名單。
九、 獎勵: (一) 得獎之機關、廠商及個人,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幅;入圍之機關、廠商及個人頒發獎狀一幅。 (二) 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主管機關及廠商,對所屬有關出力人員依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其獎勵情形如下: 1. 機關所屬個人部份:特優:最高記二大功。優等:最高記一大功。入圍:最高記功一次。 2. 廠商部份:獲獎廠商於獎勵期間,機關得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之規定予以優惠;獎勵期間如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自公告日起,不再適用本優惠規定。
十、 辦理時程: (一) 品質優良獎: 1. 每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受理推薦作業。 2. 每年十月底前完成實地評審。 3. 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召開評審會議。 (二) 個人貢獻獎: 1. 每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受理推薦作業。 2. 每年十月底前完成初審。 3. 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複審及召開檢討會議。 (三) 決選委員會:每年十一月底前召開決選會議,並確定得獎名單。 (四) 頒獎典禮:每年十二月中旬辦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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